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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凑发与金国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凑发,金国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杨凑发。委托代理人赵孝伦。被告金国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凑发与被告金国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凑发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