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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周仕龙、刘安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周仕龙,刘安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仕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安福。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俞国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