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平,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人婚后缺乏了解,被告常殴打她,两人已分居,现诉请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辩称中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称并未经常殴打她,愿改正不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举办了结婚仪式,2002年8月31日生一女田思琦。××××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两人均在外打工。2007年被告迷恋赌博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无果,两人为此多次吵架,被告于2008年、2009年两次殴打原告。2009年4月原告诉请离婚,但未按传唤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两人自此分居至今。2010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劝其回家,原告不允。被告遂用酒瓶碎片扎伤自己左手,向原告表明悔改之意。原告见此,心生恐惧遂复诉离婚。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则一再表示悔改之意,不愿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被告参与赌博等行为致两人不睦,被告有错,本院已予批评,现其愿痛改前非,不惜伤手明志,理应给其一个改正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有不妥。而且原告诉请离婚,尚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信守承诺,彼此尊重其夫妻感情仍可恢复如初。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国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诉讼请求。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