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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与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428号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县××钱清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萧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到原告处加工四批布,合计加工费为20,022.9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已全部进帐。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加工费5,801元,余款14,221.90元一直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4,221.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四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绣花加工并开具价税合计为20,022.90元的增值税发票。上述发��经本院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查询,被告已全部申报认证;2、原告为被告加工的部分码单一组,证明原、被告双方有被告绣花加工关系;3、进账单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801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本案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到原告处加工布匹,合计加工费为20,022.9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已全部申报认证。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加工费5,801元,余款14,221.90元一直未付,故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业务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当事人理应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后未及时结清加工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4,221.9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