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非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与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非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建尧,任局长。被执行人: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孙福良,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泰顺县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泰环罚(2009)2号决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27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罚款5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停工,亦无恢复再生产的能力。本院已征求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环境保护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止2010年8月6日被执行人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尚未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环境保护局缴纳50000元及执行费1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停工且无恢复再生产的能力,亦未发现可供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被执行人泰顺县亿隆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有可供适合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