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德平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054号罪犯刘德平,于山东省鄄城县,现在余姚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了(2010)甬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余姚市看守所2010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