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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罗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一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匡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原告购买木地板共计38926元,踢脚线加工费288元,合计39214元,被告已支付31160元,尚欠原告货款80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计8054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陈某某答辩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地板是实,但原告出售的地板以及原告叫来的木匠所安装的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地板铺好后,人踩上去有好几处地板发响,被告已付货款32000元,不是原告诉称的货款31160元。由于被告提供的地板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罗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1、货单1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定货单上所列货物的事实;2、定金某1份,拟证明被告预付定金10800元(另1200元某);3、销货定货单1份,拟证明被告所购买货物数量及单价;4、质保单1份,拟证明原告所出售的木地板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经质证,被告陈某某对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定金某上写得很清楚,收被告定金12000元。至于1200元某系临海恒大家居某某城与销售商搞活动所发,与客户无关;证���3中对被告所购货物的数量无异议,但对部分附料价格有异议,其中防潮膜当时讲好原告是白送的,方圆香樟粉每盒30元,不是40元,竹炭每盒40元,不是50元。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陈某某质证,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根据原告提供的定金某载明“收定金12000元”,因此,12000应属定金,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对证据3中的部分附料价格有异议,但因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作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临海市恒大家居某某城收款收据1份,拟证明被告已付原告货款12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家居材料城是返给原告现金10800元,另送活动券1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已付货款12000元,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预付木地板定金12000元。2010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木地板等装饰材料共计货款38926元,踢脚线加工费288元,合计39214元。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32000元(包括定金12000元),尚欠721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辩称原告出售及安装的木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未提��木地板以及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09年10月7日预付定金12000元,原告称被告预付定金108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某某货款72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0×××8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祝匡华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