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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倪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倪某某,桐乡××公证处,桐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沈甲。被告:陈某某。被告:倪某某。被告:桐乡××公证处,住所地桐乡市××楼c、d座。法定代表人:沈乙。被告:桐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倪某某、桐乡××公证处、桐乡××规划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倪某某银行帐户中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倪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桐庆小区5区14幢4号的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倪某某银行帐户中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倪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桐庆小区5区14幢4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