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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伟平与胡阿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伟平,胡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沈伟平。被执行人:胡阿雄。申请执行人沈伟平与被执行人胡阿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温泰雅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胡阿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沈伟平转让费15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331元、执行费136元。但被执行人胡阿雄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阿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沈伟平同意被执行人胡阿雄分期给付执行款,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期限过长,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过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