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华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