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芝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丁立彬、李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丁立彬;李霞;孙正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机械大厦270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平,烟台芝罘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立彬,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李霞,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孙正伟,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了(2010)芝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丁立彬所有的鲁F×××××号中华牌轿车1辆。现因我院查封的车辆已经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没收并上缴国库,故对所查封车辆应予以解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立彬所有的鲁F×××××号中华牌轿车1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曹  慧  敏审 判 员 张  岱  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