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执民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小影与薛爱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小影,薛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执民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董小影。被执行人:薛爱桃。申请执行人董小影与被执行人薛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14日作出(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薛爱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从2008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负担本案诉讼费270元、执行费368元。但被执行人薛爱桃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薛爱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薛爱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