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仁峰与蔡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峰,蔡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杨仁峰,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杨方村3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月红,住诸暨市店口镇上二村环镇东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峰和被告蔡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仁峰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仁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杨仁峰负担。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姚纪贤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