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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仁峰与蔡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峰,蔡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杨仁峰,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杨方村3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月红,住诸暨市店口镇上二村环镇东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峰和被告蔡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仁峰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仁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杨仁峰负担。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姚纪贤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