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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管某某��深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深圳市××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与梁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没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梁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梁某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数额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请求判决其不需支付梁��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190.32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要求判决其不需支付梁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公司未依法为梁某某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经梁某某催缴仍未补缴,梁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依法应向梁某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梁某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数额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