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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贾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建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