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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责任公司与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责任公司,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楼。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东红路。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昌盛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凌××。委托代理人: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一川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