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责任公司与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责任公司,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楼。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东红路。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昌盛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凌××。委托代理人: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一川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