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42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被告:彭某,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彭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述东审 判 员 施文中代理审判员 朱 鹤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学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