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师某。被告杨某,男,44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