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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祥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祥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祥平。2010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祥平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桂海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祥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章祥平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大厦1110房间,趁与其同住在该房间内的被害人章金英熟睡之际,窃取章金英放在房间梳妆台上的拎包后逃走,包内有人民币11万余元及AUX手机一部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章祥平赃款40000余元及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章金英的陈述,证人闻卫兴、何文恺、方建霞等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千岛湖大厦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查询存款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祥平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章祥平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