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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满平与被告高亚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满平,高亚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薛满平。被告高亚莉。原告薛满平与被告高亚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满平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亚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满平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满平撤回对被告高亚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满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