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薛刚与陕西魅力四射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刚,陕西魅力四射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薛刚,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湘子庙街**号*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陕西魅力四射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陈奇,总经理。关于薛刚与陕西魅力四射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刚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音响器材款6000元,利息6002元,诉讼费47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薛刚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音响器材款6000元,利息6002元,诉讼费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碑执字第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