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甲与施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甲,施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476号原告:施甲。被告:施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甲与被告施乙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茂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