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通祥与陈美利、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祥,陈美利,张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通祥,城南镇岙环南路15号。被告:陈美利,城南镇后岭村192号。被告:张桂花,城南镇后岭村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通祥与被告陈美利、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通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王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