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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通祥与陈美利、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祥,陈美利,张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通祥,城南镇岙环南路15号。被告:陈美利,城南镇后岭村192号。被告:张桂花,城南镇后岭村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通祥与被告陈美利、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通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王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