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上诉、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上诉,蒋某某,范某某,周口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路××号。负责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原审被告:范某某。原审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路北段。负责人:张某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范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规定,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是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应属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况且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义乌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