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RAJEHAHMEDOMARAL-AWADE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RAJEHAHMEDOMARAL-AWADE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鸣。委托代理人:盛雅欢、程幸福。被告:RAJEHAHMEDOMARAL-AWADE。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RAJEHAHMEDOMARAL-AWADE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