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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RAJEHAHMEDOMARAL-AWADE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RAJEHAHMEDOMARAL-AWADE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鸣。委托代理人:盛雅欢、程幸福。被告:RAJEHAHMEDOMARAL-AWADE。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RAJEHAHMEDOMARAL-AWADE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