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文德与沈建江、赵沁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德,沈建江,赵沁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倪文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706171150),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绍兴县华舍街道兴华社区西岸40号。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08095353),男,1973年8月9日出生,住绍兴县钱清镇联兴村渔后423号。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沁丽,,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福全镇欣华村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文德诉被告沈建江、赵沁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