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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洪尧与黄国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尧,黄国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林洪尧,居民身份证号:330327195101110213,现住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113号。被告:黄国袍,居民身份证号:330327197806260237,汉族,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旧货调剂市场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尧与被告黄国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洪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林洪尧负担。审 判 员 ���绍宁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 时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