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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莫春华与尚海华、颜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华,尚海华,颜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4号原告:莫春华,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北洋里6号。被告:尚海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中南村401号。被告:颜雪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春华诉被告尚海华、颜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莫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