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莫春华与尚海华、颜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华,尚海华,颜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4号原告:莫春华,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北洋里6号。被告:尚海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中南村401号。被告:颜雪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春华诉被告尚海华、颜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莫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