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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章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章某。被告:邵某甲。原告章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邵某乙。被告对家庭一直不履行义务,无正当职业,喜欢赌博。婚生子的抚养费用由原告负担。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自行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邵某乙,现就读于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岩头小学。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并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