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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与蔡×、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蔡×,杨××,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6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住所地:新昌县××山镇××街××号。诉讼代表人:张×。被告:蔡×。被告: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与被告蔡×、杨××、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司法鉴定费12000元,诉讼费合计1332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