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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未经政府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长女周某乙,1991年生育儿子周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务133000元,无共同财产添置。婚后开始几年,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被告自从1993年随原告外出富某做沙发开始,就判若两人,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既不承担家庭义务也不履行任何夫妻义务。自2007年8月份出走后,就此下落不明,且一直音讯全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富阳等××曾先后××过沙发店和浴室,为筹集本金,按月息1.3分计算,曾向上西山村周乙借款5万元,向大村王乙借款3万元,向后坟王村王海明借款2万元,向某某周丙借款3.3万元,一共13.3万元。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都为经商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应承担该借款的偿还责任。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133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于1986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白鹤镇上西山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以及本院为核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而依职权调取的天台县档案馆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于198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无法进行调解,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的尚有夫妻共同债务133000元需要分割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该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有效证据,故此,对原告的这一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赵伟华代理审判员  陈达楚人民陪审员  戴均伟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