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赵正汉与苏苗佑、苍南县灵水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苗佑,赵正汉,苍南县灵水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苗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汉。原审被告:苍南县灵水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中。上诉人苏苗佑为与被上诉人赵正汉、原审被告苍南县灵水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0)温平水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苏苗佑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苏苗佑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苗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