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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士招与颜邦才、赵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招,颜邦才,赵素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胡士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城东村中二巷1号。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邦才,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沙头门村53号。被告:赵素莲,市城南镇沙头门村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招与被告颜邦才、赵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士招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