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马安民与西安市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151号申请人马安民申请执行西安市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0年8月3日将此案款扣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5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