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建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熊建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20号科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被告熊建霖,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建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建霖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建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