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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708号原告: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青田县××××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芳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青田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2月4日被告陈某某来原告处要求承租一辆小轿车作为交通工具。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租用了一辆牌照为浙k×××××本田小轿车,每日(24小时)租金为400元,租用期限从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2月25日,谈妥之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交来500元押金,原告将被告选用的小轿车的钥匙、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交给被告。2010年2月25日被告将车辆归还给原告,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8400元,减去已支付的3500元,尚欠4900元。当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暂缓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汽车租金4900元及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2月26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拥有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资质。2、被告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3、《租赁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2月25日、租金每日400元及相某某利某某等。上述证据副本已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4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一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2月25日;租金每天400元。当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了3500元押金后将承租车辆开走。2010年2月25日,被告陈某某将承租车辆归还原告。经结算,被告租期共计21天,应付租金8400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49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按约提供车辆给被告陈某某使用,被告也应按约及时支付租金。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4900元拒不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欠款的归还期限未有约定,本院认为该逾期付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青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