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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郑甲、郑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郑甲,郑乙,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53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负责人:唐××。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郑甲。被告:郑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郑甲、郑乙、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8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