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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於崇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崇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於崇祥,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敏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