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雷整风、李巧云、焦媛利、雷婉芝与XX群、鬲江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整风,李巧云,焦媛利,雷婉芝,XX群,鬲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雷整风,男。申请执行人李巧云,女。申请执行人焦媛利,女。申请执行人雷婉芝,女。被执行人XX群,男。被执行人鬲江江,男。雷整风、李巧云、焦媛利、雷婉芝与XX群、鬲江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的(2005)高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3日,雷整风、李巧云、焦媛利、雷婉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05)高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