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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踵(种)党、郑美云与林衍杰、许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踵(种)党,郑美云,林衍杰,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58号原告:黄踵(种)党,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08223935,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上林村,住苍南县灵溪镇朝阳北路152号。原告:郑美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11017394x,住址同上。被告:林衍杰,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12013933,住苍南县灵溪镇上垟庄小区1-5幢201室,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许金女,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11253943,住苍南县灵溪镇上垟庄小区1-5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踵党、郑美云诉被告林衍杰、许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踵党、郑美云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踵党、郑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0元,由原告黄踵党、郑美云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