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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与彭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26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彭某某。申请人周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前,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某某所有的停放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浙c×××××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周某某已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某某所有的浙c×××××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周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XX斌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