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淄博××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纸、浙江××纸××有限公司与淄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纸,浙江××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杏园××号。法定代表人: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诉讼代表人:郑某某。上诉人淄博××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0)衢龙商初字第44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淄博××材料有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收到的(2009)衢龙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浙江荣昌职业有限公司是进行重整,并非破产,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驳回管辖权异议毫无道理。上诉人淄博××材料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衢龙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宣告浙江××纸××有限公司破产,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伟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