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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华××中心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中心,雷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中心。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上诉人深圳华××中心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雷某某与深圳华××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深圳华××中心认为雷某某签字的《人事移交清单》中显示虽然有考勤统计表,没有考勤卡,应认定雷某某没有向深圳华××中心移交考勤卡,并要求其移交。因雷某某离职时不可能将在职期间的所有资料或者办公用品均一一在移交清单上列明,只能针对不同性质的资料分类登记,考勤统计表与考勤卡具备同一性质。如雷某某在离职当时仅移交考勤统计表而未移交考勤卡,深圳华××中心亦应及时提出,而且深圳华××中心没有证据证明雷某某有将考勤卡带离单位,或私自损毁、丢失。深圳华××中心主张雷某某没有向其移交考勤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华××中心认为根据其财务部统计的营业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以及损益表等,以及《华×国际酒店2008年指标考核方案(装修改造前)》中约定如营业成本超过40万元,则不满足发放奖金的条件,要求雷某某返还不符合规定所发的2008年4月至11月奖金16000元。对于是否符合发放奖金的相关条件,深圳华××中心在雷某某离职前后认定不一,该财务数据是深圳华××中心财务部单方统计的结果,又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深圳华××中心主张以其财务部统计的2008年4月至11月期间运营成本超过40万元的结果,要求雷某某返还该期间的奖金1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华××中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华××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雪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