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13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倪某某、方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倪某某,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131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6313-6),住所地:富阳市××××号。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倪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倪某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 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