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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执裁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保全与被执行人赵军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全,赵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莲执裁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全,男。被执行人赵军芳,女。申请执行人张保全与被执行人赵军芳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莲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以(2009)西民一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申请执行人张保全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6000元并发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赵军芳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执字第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赵军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