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11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雷昌生、杜芝清等与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昌生;杜芝清;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1688号 原告:雷昌生,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杜芝清,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游佳,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梓颐,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红武。 原告雷昌生、杜芝清与被告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雷昌生、杜芝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梅 云 审判员 王宇锋 审判员 余 娟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