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701号原告:平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97万元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