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深宝劳仲石岩庭(案)字(2010)204-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给申请人××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