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58号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4日做出的劳仲案字(2010)20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XX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