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635号原告童某。被告黄某。原告童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三次赴台湾探亲。期间双方生育一子,2008年5月1日原告携子返回舟山,同年8月儿子因意外死亡。现夫妻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初,原告童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8日,原、被告在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分别于2005年1月、2005年5月、2006年5月三次赴台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黄乙。2008年5月1日原告携子返回舟山。同年8月26日,黄乙因意外死亡。此后,双方分居两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材料、户口名簿、黄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随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虽曾共同生活,但目前已分居两地多年,确难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童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峰审 判 员 张 灯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丹灵 关注公众号“”